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出台《意见》的有关政策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通过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等系列措施,在市场监管领域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防止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既守底线又讲人情,为新经济企业发展努力打造一个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新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二、制定《意见》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
5.《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6.《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闽市监规[2021]5号)。
三、《意见》主要内容
(一)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三)建立新经济企业挂钩指导制度。
四、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本《意见》未涉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内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力;经我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没有不同意见。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