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企业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均快速增长,全市涌现出一大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但与全省先进地区相比,我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数量、质量上还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促进全市专利提质增量,决定对《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政策依据
1、《宁德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宁委办发〔2020〕18号);
2、《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市监〔2022〕268号)。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报条件、评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十八项条款。修订部分主要是:
(一)申报条件
结合2023年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调整企业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核心专利技术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且近三年累计获专利授权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
3、运用成效好。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其中,近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2%以上,或每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
4、保护效果明显。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近三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5、企业不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二)评定程序
限定评定范围。当年度同时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单位,在被确定为国家或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后不再参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明确评定数量依据。认定数量根据当年度企业培育情况和年度财政预算择优进行调整。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规定对列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首次入选的给予每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非首次入选的给予每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