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格局,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和公示信息容错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为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以公示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局制定《通知》,旨在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发挥信用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宽松的监管环境,提升市场整体诚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通知》的政策依据
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54号);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8号);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97号);
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服务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市监信〔2023〕108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1.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等情形,给予一定的缓冲期,企业在缓冲期内纠正违法行为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建立公示信息容错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属于轻微差错行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本通知未涉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内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力;经我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没有不同意见。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