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
宁市监规〔2023〕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标准化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闽政﹝2022﹞33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推动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2﹞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宁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全域标准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闽政﹝2022﹞33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推动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2﹞6号)等规定,特设立宁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安排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奖补全市从事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建立福建省、宁德市“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参与制定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地方标准)、宁德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市地方标准)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理论研究科研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和国际电信联盟(ITU )所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其中: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含修订),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含修订),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立福建省、宁德市“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是指重点建设包括美国、日本、欧盟和台湾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国外(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库,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等,构建覆盖宁德市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提前预算、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并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年度安排,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专项经费,并对资金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财政评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专项经费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项目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对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职责落实好专项经费保障政策,做好经费拨付和监管工作,确保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补助的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经费补助范围如下:

  (一)标准的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包括主导和参与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承担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项目,包括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具有秘书处功能的工作组)的工作;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承办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域、园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省级和市本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建立福建省、宁德市“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五)承担海峡两岸标准共通试点。

  (六)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金补助额度:

  (一)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3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2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市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资金补助;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

  第九条  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和主导修订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非首位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定、参与修订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参与)制定(含修订)标准”的证明,并明确起草单位排名次序。

  参与制定、修订一项国际、国家标准的,必须是标准文本中排名前五位的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必须是标准文本中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原则上只对标准文本中排名靠前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条  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项目补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

  (二)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具有秘书处功能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三)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资金补助。

  (四)对承办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标准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区域(园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项目验收通过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项目验收通过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对承担市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年度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对承担两岸标准共通试点的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对我市新开发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库和专业性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每新开发一个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奖补的其他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章  项目的受理、审核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申报时间以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开的申报范围、时间为准。邮寄件以邮戳时间为准。

  申请标准研制补助经费的项目,只限已正式发布标准文本,且发布时间限制在截止申请之前的2周年以内,逾期未获得补助以及已获得同类奖补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项目已经获得福建省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或经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得按本办法再次申请补助。

  第十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市属法人单位申请补助经费的,对本单位(含下属单位)申请项目申报材料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附表1),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受理。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申报项目的收集、汇总(附表2)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送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补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宁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申请表》(见附表3)。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研制补助经费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证明。

  (五)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国家级/省级专业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成立该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文件。

  (七)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八)申请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

  (九)申请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省、市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

  (十)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文件、活动总结、经费预算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估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助范围的。

  (二)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三)近2年,有严重违法违规及失信等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补助规定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政策要求和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标准化相关活动,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市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补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2023—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