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宁市监规〔2024〕3号

  为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用盐安全,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市监食流〔2020〕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7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目的是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我市范围内有资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是:本省的省、市两级盐业公司;外省持有省级以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确实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盐业企业。上述企业应当直接销售至食盐零售单位及终端客户,其他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二、《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我市各食盐零售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

  三、《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有资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具税务发票及食盐食品安全追溯凭证。各食盐零售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终端用户应当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并依法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

  四、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五、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六、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或以各种名义非法从事食盐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小包装(≤2kg/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供应期限至2027年底,未通过遴选的食盐供应商不得在我市经营小包装未加碘食盐。请各食盐零售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终端用户和广大消费者保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盐违法经营行为,报电话:12315或0593-8931081。

  特此通告。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