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210-0501-2021-00034
  • 发文字号: 宁市监〔2021〕66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1-04-12
  • 标    题: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宁市监〔2021〕66号
发布时间:2021-04-21 16:09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2021年宁德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宁德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福建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2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落实食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升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效能,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总体部署,紧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一主线,着力构建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原则、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检查为基础,专项检查为重点,飞行检查为补充的监督检查体系,有效治理突出食品安全问题,科学防范区域性、群体性和潜在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生产安全。

  三、检查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

  五、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各县(市、区)局负责合理评定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按照职责分工和全覆盖要求,制订本辖区食品生产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录入社会共治系统,定期将行政检查行为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做好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

  (二)企业自查。各县(市、区)局负责督促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实现自查率100%。

  (三)重点检查。市局负责重点检查2020年度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较多、监督抽检不合格、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各县(市、区)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企业开展重点检查。

  (四)飞行检查。市局负责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突出问题以及抽检监测、投诉举报或其它线索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并组织对往年飞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回头看”抽查,强化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

  (五)小作坊监管。按照市政府治理餐桌污染七条措施和《宁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治理行动计划(2019-2021年)》要求,各县(市、区)局负责对取得核准证的小作坊实行分类监管和全覆盖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摸清辖区小作坊底数,实现普查周期内小作坊100%建档。

  六、检查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局要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对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生产企业资质、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组织生产情况、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检验能力和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仅限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委托加工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督检查事项和内容。原则上,10月31日前完成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二)有因检查。市局按照“双查”原则,既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也查基层日常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2020年度监督抽检2批次以上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重点检查,6月底前完成。必要时,现场对库存产品或者原料进行抽样检验。同时,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小作坊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局要对照《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对辖区小作坊的生产主体资格、核准情况、加工场所、设备与工器具、生产加工管理、人员管理、包装材料、标签标识、贮存与运输及其他等内容进行检查。原则上,10月31日前完成辖区小作坊监督检查。

  七、检查重点

  (一)重点产品。重点防控大黄鱼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糕点、饮料、茶叶、食用植物油、即食海蜇、蜜饯、调味品等产品安全风险。开展乳制品、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对蜂蜜、淀粉制品、进口冷链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二)重点单位。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抽检多次不合格、在各类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屡教不改的企业;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主体责任缺失的企业;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系统录入不完整与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单位。

  (三)重点内容。重点检查企业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情况、委托加工、进口冷链食品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厂检验制度执行、运输存贮条件等方面内容。

  八、检查频次

  各县(市、区)局要按照辖区食品生产风险评定确定的等级设定检查频次,并及时将风险等级和分类监管结果录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小作坊检查频次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执行。市局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纳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检查频次计算。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责任和人员,科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合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的监管模式,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4月30日前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二)强化监管,务求实效。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查验,防止问题反弹。要突出问题导向,排查风险因素和薄弱环节,列出风险问题清单,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对各类检查中发现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将线索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

  (三)主动公开,健全档案。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并在规定时限要求内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信息,同时,将监督检查信息录入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与社会共治系统、将检查行为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并记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联系人:黄丽辉,联系电话:8931072。

  附件: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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