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210-0501-2022-00002
  • 发文字号: 宁市监〔2021〕253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1-12-24
  • 标    题: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市监〔2021〕253号
发布时间:2022-01-05 16:5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支队,市局相关科室: 

  现将《宁德市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效落实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法添加”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市监函〔2021〕260号)要求,结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市监〔2021〕244号)内容,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 2022年 6月30日。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

  主要是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糖果(压片糖果)、果冻、代用茶、蜜饯、咖啡等七类,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扩大整治范围。

  (二)重点对象

  1.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 获证类别为七类重点品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2.近三年涉及“非法添加”行为,或近三年因“非法添加”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或在原生产经营地址上申办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相近类别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3.接受委托生产上述七类重点品种的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由委托方提供食品原料、辅料生产的。

  4.在流通领域特别是线上销售渠道、产品名称、标签标识上明示或暗示排便、清肠、瘦身、壮阳、降糖、增强免疫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声称,或产品名称、配料名称包含但不限于“酵素、牡蛎肽、鹿鞭肽、人参肽粉、牡蛎虎鞭、玛卡”等诱导性用语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三)重点行为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如固体饮料、压片糖果、果冻、代用茶、蜜饯、咖啡等添加西地那非、他达那非、匹克硫酸钠、西布曲明等药品、化工原料或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新的食品原料等。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开展排查

  1.排查生产控制过程。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对象、重点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梳理,掌握辖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消费人群、标签标示、食用方法、销售渠道等情况,确保产品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有迹可循、有案可查,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真实、可靠、可溯源。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产品的,将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立即调整为D级,并立即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穷尽手段、一查到底,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排查委托生产行为。接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将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方信息、销售渠道,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来源、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信息,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要求接受委托生产必须将由委托方提供原辅料和成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出厂。对于接受委托生产的七类重点品种生产企业,立即开展重点检查,排查是否使用不明成分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对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实施进料查验和索票索证。对于酚酞、匹克硫酸钠、番泻甙、西地那非等那非类等有法定检验方法的项目的,企业应将上述项目纳入出厂检验项目。同时,加强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禁止小作坊接受委托加工,严厉查处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3.排查功能宣称行为。全面排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产品是否在流通领域特别是线上销售渠道或在产品名称、标签标识上明示或暗示排便、清肠、瘦身、壮阳、降糖、增强免疫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或产品名称、配料名称包含但不限于“酵素、牡蛎肽、鹿鞭肽、人参肽粉、牡蛎虎鞭、玛卡”等诱导性用语行为(含对上述内容的投诉举报)。存在上述问题的,要立即向市局报告,由市局组织对涉及企业开展飞行检查。(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抽检监测

  对由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料和成品,检查发现食品涉嫌“非法添加”的产品,以及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使用“通便”“减肥”“纤体”“壮阳”“降糖” 等类似宣传用语的食品开展抽检监测。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酚酞、西地那非等那非类、盐酸二甲双胍、西布曲明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各地有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能检验的按要求抽样后送省质检院检验。 (责任单位:食品安全抽检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开展责任约谈

  对存在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功效、不按规范标注产地、生产企业以及不如实公开证照等问题的线上销售平台开展约谈。对产品违法宣称功效、近三年来发生“非法添加”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约谈。(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严格行政执法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要加强沟通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异地监管部门的,及时通报当地监管部门,无缝衔接协同查处,确保案件一查到底、不留死角。对“非法添加”案件,坚决一查到底,做到“四个一律”:凡是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案件一律从严重处;应当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能够处罚到人的,一律处罚到人。(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检查。要克服畏难情绪、厌战思想、侥幸心理,在按照规定程序、规范要求抓好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治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坚持全局一盘棋,加强省、市、县级局的沟通联动,食品生产监管、食品流通监管、食品安全抽检、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科(股)室及执法支队要密切配合协作,及时互通信息。同时,要加强区域协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区的“非法添加”案件,要加强区域间的信息互通、联动互动,协调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要及时、准确报送有关信息,除了“点题整治”需要定期报送的台账信息以外,县级局每月25日向市局食品生产科报送当月的案件查处情况(内容应包含:发现和立案时间、涉案企业和品种、案件具体情况、查处和移送情况等)。对新发现“非法添加”重大案件(包含司法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案件),24小时之内必须报告,突发问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开展督查,严肃纪律。市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有关地区的整治工作、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域的督查检查,坚决防止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对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彻底,整治过程避重就轻、敷衍应付,问题整改消极对待、推诿扯皮的,将予以严肃追责问责。以往有关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问题整治工作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要求为准。

  联系人:食品生产监管科 黄丽辉,联系电话:8931072。

  食品流通监管科 程 琼,联系电话:8931081。

  食品安全抽检科 林裕星,联系电话:8931098。

  网络交易监管科 王弘基,联系电话:8931045。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刘 晴,联系电话:2225239。

  市综合执法支队 郑 艳,联系电话:222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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