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市监〔2022〕70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推进营商环境创优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吹哨人”制度,旨在利用企业内部知情人士能够尽早发现问题特点,通过鼓励知情人士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宁德市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采取进市场、进企业张贴或者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及时将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并做好后续举报处置工作,有关推进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局食品安全协调科。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主动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共治,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吹哨人举报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或部门)、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吹哨人举报。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

  对匿名吹哨人,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约定举报密码、处理结果和履行奖励的告知方式。

  第五条 吹哨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的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对吹哨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予以处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地制定的举报奖励标准的150%对吹哨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企业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负责查处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结案后起15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吹哨人举报处置情况。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二)泄露吹哨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吹哨人,是指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知情人。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

  实名举报,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市政府对食品安全举报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