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闽市监综〔2021〕93号)精神,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生态环境厅 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市监认证〔2021〕146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于2021年8月到10月在全市组织开展2021年度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中落地见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提升监管效能,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
二、组织开展形式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会同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合规风险自查整改
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
全市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1年8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如实填写《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备查。
四、突出重点,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查
结合检验检测机构全面开展合规风险自查,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多、风险问题集中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建筑工程和建材检验检测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
(一)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和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双随机”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连续2年未抽到的本次作为必抽对象。一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处理。二是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在检验过程的检验数据核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三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运用《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尾气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理。
(三)开展重点领域监督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强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设,按照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多、风险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机构不按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加大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的监督抽查;加强食品检验、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双随机”监管机制,发挥综合监管合力
继续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风险程度高的机构加大检查力度,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主动发现线索,对系统性风险科学施策,从机制上降低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的概率。
(二)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大力推进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做好部门联合检查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保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检查所需经费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专家有关费用可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执行。
(三)严守工作纪律
监督检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六、联系方式
本通知相关事项的解释,可联系以下单位及人员:
市市场监管局认证科(联系人:陈晓东,联系电话:8931080);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技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联系人:郑毅,电话:2951301)、大气科(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联系人:张翔,电话:2995179);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科(联系人:陈洪,联系电话:2963103)。
附件:1.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