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政策解读

《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2-12-26 09:5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收藏 打印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助推宁德高质量发展超越,我局对《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2014〕21号)、《宁德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宁财教〔2014〕34号)和《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市监〔2019〕162号)进行了修订,在原办法基础上起草了《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适应知识产权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020年11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了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做了重要讲话,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更高要求。2021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福建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规划“十四五”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强调要“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经费预算保障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资金投入”,确保“十四五”规划落到实处,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是我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

  知识产权相关指数连续多年纳入省对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2022年,知识产权考核指标包括省对市绩效考核3项和营商环境评价11项,包括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专利转让许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等,涵盖知识产权工作方方面面。重新修订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调整各项补助奖励条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十分必要。

  (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需要

  现行《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宁德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2014年正式实施,已逾8年。《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8月2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已于今年8月20日到期。《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和时代发展不相适应,有必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为完善我市知识产权产权发展保护制度,激发创新活力,提高经济竞争力保驾护航。

  二、修订依据

  1.《“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3.《福建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闽知领〔2021〕1号)

  4.《宁德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宁委办发〔2020〕18号);

  5.《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21〕9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是在原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德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突出质量导向,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的有关要求精神,取消或修改各类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主要条件的奖励措施,取消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修改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条件等,优化项目设计,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二)坚持强化保护。针对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难点,从进一步完善维权工作体系入手,延伸和拓展知识产权服务纵深,扩展维权援助资金覆盖范围,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请求人、投保专利保险的企业予以补助。

  (三)坚持转化运用。加强对转化运用和公共服务的鼓励和引导,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对企业开展优势企业培育、贯标等予以补助。

  (四)加强职责管理。明确组织管理与监督,落实各方职责,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发挥各方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