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D00210-0200-2023-00004 | 文号 | 宁市监〔2022〕275号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29 |
标题 |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通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0210-0200-2023-00004 | ||
文号 | 宁市监〔2022〕275号 |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2-12-29 | ||
标题 |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通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广告专项整治,扎实开展“房地产领域”“校外培训”“养老涉诈”“医疗美容”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有效规范了全市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做到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市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公布2022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1:周宁县文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周宁文轩餐饮”发布“周宁紫云天然绿茶是未发酵茶,具有提神清心、清热解暑、消食化痰、去腻减肥、清心除烦、解毒醒酒、生津止渴、降火明目、止痢除湿等药理作用。还对现代疾病,如辐射病、心脑血管病等疾病,有一定的药理功效”等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用语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0月,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2:周宁县聚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户外广告、展厅广告和广告宣传单上发布含有“首付2万元起买准现房”虚假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8650元。
案例3:福建中建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福安市10辆公交车车身上发布含有“中建中央公园,三年稳收租……购建筑面积约11-97㎡学府现铺,即买即收租”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1月,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4:宁德市翰霏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伟业广场等地陆续发布14幅医疗美容户外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3600元。
案例5:宁德艺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精彩︱艺缘琴行第十四届新年音乐会圆满落幕~”和“荣誉归来︱‘鼓动少年’第四届福建省打击艺术节..”等两则宣传广告,存在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图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0月,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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