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210-0501-2022-00103
  • 发文字号: 宁市监〔2022〕232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2-10-25
  • 标    题: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宁市监〔2022〕34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宁市监〔2022〕34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宁市监〔2022〕232号
发布时间:2022-11-07 15:39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引导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鼓励违法失信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经研究,决定对《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企业信用修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市监〔2022〕34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点第(二)点中“对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收集相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对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收集相关证据,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修改后的版本见附件。

  附件: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企业信用修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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